【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的规定。
1.根据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这里的“严重不良行为”即指本法第34条规定的9种严重不良行为,这9种严重不良行为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因此,对于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对象,首先必须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应当从轻处罚。这是考虑这一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而违法。对这个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于严苛,应当适当处罚,重在教育,因此应当从轻处罚。
3.本条还规定了“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之所以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予处罚,主要是考虑其属于少年时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如果对尚未达到一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施以处罚,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创伤,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从而也失去了处罚的意义。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针对其罪错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以案说法】
小龙年仅15岁,在学校里不好好学习,经常趁学校放学时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一起强抢同学所带的随身财物。后来,小龙和这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小龙的父母因此找到公安局,请求公安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小龙不予处罚。